(2016)鲁039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与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4-1号申请人: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卢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