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与张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张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张玉喜,男。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