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鱼化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陕西鱼化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322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东晁村。法定代表人韩金宝,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育林,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鱼化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大厦B座1904室。法定代表人江继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选谊,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鱼化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