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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明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08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5年9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人和东路金碧湾酒店822房内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挎包内缴获枪形物体1支、子弹4枚。经鉴定:上述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子弹形物体是自制手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张某乙、余某、梁某、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文书、缴获的枪支、弹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尿检报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侦查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