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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丁建仓诉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仓,巨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04号原告:丁建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59年1月27日。被告:巨锦锋,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仓与被告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仓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