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丁建仓诉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仓,巨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04号原告:丁建仓,男,汉族,农民,生于1959年1月27日。被告:巨锦锋,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仓与被告巨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建仓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