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复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永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赵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字第677号被告人赵永保,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遂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永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赵永保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被告人赵永保辩称在抢劫犯罪中未持刀。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经复核查明:一、抢劫事实1.1999年12月15日晚,在段怀武(已判决)的提议下,段怀武和王利华(已判决)、被告人赵永保预谋抢劫摩托车,由段怀武将车带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二矿西铁道附近处实施抢劫。当晚8时许,段怀武将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红色灵芝110型摩托车带至约定地点,段怀武等三人持刀对张某甲进行威胁,并用绳子将张某甲的手脚捆住,将摩托车抢走。三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1999年底,在段怀武的提议下,段怀武与王利华、赵永保预谋抢劫摩托车,由赵永保将车带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一矿窑厂北门附近处实施抢劫。赵永保将车带至约定地点,段怀武和王利华二人持刀架住被害人,后将被害人的一辆100型摩托车抢走。3.2000年1月10日晚,王利华与赵永保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亚歌舞厅门前乘坐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0元)至李郢孜。当邱某某将王利华、赵永保二人送至李郢孜河东北段铁道附近处不愿再往前送时,王利华、赵永保持刀威胁。王利华捅刺邱某某右臀部一刀,将邱某某从车上拽下来。王利华欲用绳子捆邱某某,被邱挣脱。邱某某的左大腿外侧被捅刺一刀。王、赵二人将邱某某的摩托车抢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的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被害人张某甲、邱某某的陈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刑终字第475号、第481号刑事裁定书、同案犯段怀武、王利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永保对伙同段怀武、王利华二人共同抢劫摩托车的第一、二起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二、故意杀人事实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永保使用“焦建军”的身份进入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冠公司)工作。2014年11月中旬,赵永保发现朱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24岁)在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时,还与另外一名男子保持暧昧关系,便心怀不满,产生杀死朱某并自杀的想法。同月28日,赵永保租住了杨某甲位于四川省射洪县一间房屋,邀约朱某到其出租房玩耍。期间,朱某多次提出离开,赵永保不允许。次日18时许,赵永保感觉到朱某态度冷淡,便上前掐住朱某颈部,并持刀朝自己的右大腿、肚子各捅一刀,然后按住朱某用刀在其颈部来回切割了两下,致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永保躺在朱某身旁,持刀捅刺自己腹部,切割自己手腕。后点燃床上棉絮、衣服等物品焚烧朱某尸体,之后逃离现场。射洪县瞿河派出所联合瞿河乡政府、玉冠公司相关人员寻找失踪的朱某和赵永保,于2014年12月4日找到赵永保,赵永保随即交代其杀害朱某并焚尸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挡获被告人赵永保的经过,在赵永保供述的地点提取的粘附有赵永保血迹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公安机关根据赵永保供述找到其租住房后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赵永保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手机通话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田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王某甲、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永保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永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赵永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赵永保辩称在抢劫中没有持刀,经查,其持刀的情节有已生效的刑事裁定书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该辩解不能成立。赵永保在犯抢劫罪潜逃期间,仍不思悔改,又犯故意杀人罪,并焚烧尸体,其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刑初字第16号对被告人赵永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军利审 判 员 邵正斌代理审判员 胡建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