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辛新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新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新华,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新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永洁、代理检察员崔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崔某和、宋某,被告人辛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九会村王某家中,翻墙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2、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下土门河南村代某家门口,翻墙撬锁入户盗窃未得逞;3、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麻镇东台峪村唐某甲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未盗得物品;4、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麻镇东台峪村唐某戊家,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0元;5、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董家庄村丁某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650余元;6、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鄢家峪村申某甲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100余元和泰山香烟两盒;7、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鄢家峪村申某乙家中,撬锁入户盗窃现金1500余元;8、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九会村唐某乙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670元;9、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麻镇陡起峪村唐某丙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馒头等物品,价值1元左右;10、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麻镇陡起峪村徐某家中,撬锁入户盗窃,未盗得物品;11、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唐某丁家中,撬锁入户盗窃现金60元;12、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下土门河南村宋某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200元;13、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下土门河南村崔某和家中,翻墙撬锁入户盗窃现金400余元;14、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辛新华到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唐兆书家中,撬锁入户盗窃现金25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辛新华多次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否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代某、唐某甲、丁某、申某甲、申某乙、唐某乙、唐某丙、徐某、唐某丁、宋某、崔某和等人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物证作案工具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新华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辛新华退赔被害人唐建利、宋佃宾等人被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瑞文审 判 员 赵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