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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诉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重型机器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重型机器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625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重型机器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法定代表人乔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重型机器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