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李丽,孙浩,焦玉玲,焦玉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8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负责人巩霞,该支行行长。被告李丽,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浩,男,生于1978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焦玉玲,女,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焦玉栋,男,生于1986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告李丽、孙浩、焦玉玲、焦玉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