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唐国承与李建平、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承,李建平,陈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574号原告唐国承,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建平,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丽花,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承与被告李建平、陈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建平持有的莆田市隆蒲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原告唐国承自愿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及案外人黄国森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唐国承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及担保人黄国森提供的其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也相应地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建平持有的莆田市隆蒲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唐国承所有的车牌号闽B×××××跨界高尔夫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黄国森所有的车牌号闽B×××××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林文腾人民陪审员 姚勇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