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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罗永远与刘泽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远,刘泽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62号原告:罗永远,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泽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849023631G(1-1)。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远与被告刘泽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罗永远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