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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袁嫒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监护人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袁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人宋某某以刘某某的母亲袁某离家出走已二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袁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袁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袁某,女,汉族,广西省融安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刘某某之母。2009年刘好学(申请人刘某某之父)与被申请人袁某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被申请人袁某于2011年4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刘好学于2015年5月15日触电身亡。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袁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袁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袁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有余,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袁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奕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