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41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原告已预交825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广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