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汪付奎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崔某某,崔某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崔某某,住项城市孙店镇被告崔某兵。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崔某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以自行和解,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付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