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业平与叶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平,叶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47号原告:刘业平,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路东,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贵,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平与被告叶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业平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叶金贵、的诉请。本院认为,刘业平自愿撤回对叶金贵的诉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平撤回对叶金贵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