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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永发与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发,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周永发,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托代理人周福贵,男,1962年3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系原告周永发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发诉被告吴忠市太阳山凤凰商贸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发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永发负担。审 判 长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康福海人民陪审员  白宝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