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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XX,蒋XX,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605-1号原告滕XX。被告蒋XX。被告魏XX。被告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与被告蒋XX、被告魏XX、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蒋XX、被告魏XX、被告蒋XX名下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500000元,查封被告蒋XX、被告魏XX、被告蒋XX名下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