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杰与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赵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91-1号原告宋杰,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被告赵小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50000元),请求查封被告赵小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东侧祥和小区(气象局家属院)2单元3层3206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401004451-2),并以案外人赵政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3号楼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201001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赵小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东侧祥和小区(气象局家属院)2单元3层3206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401004451-2)。二、赵政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3号楼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2010011**)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宋杰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