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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杰与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赵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91-1号原告宋杰,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被告赵小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50000元),请求查封被告赵小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东侧祥和小区(气象局家属院)2单元3层3206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401004451-2),并以案外人赵政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3号楼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201001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赵小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东侧祥和小区(气象局家属院)2单元3层3206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401004451-2)。二、赵政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3号楼1单元1层101房屋(新郑房权证号为12010011**)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宋杰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