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董全华与新疆金天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华,新疆金天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60号原告:董全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被告:新疆金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自喜,职务不详。原告董全华与被告新疆金天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