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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5-27

案件名称

刘卫民与刘家齐、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卫民;刘家齐;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刘卫民,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家齐,女,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雷,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刘卫民诉被告刘家齐、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卫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