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银均宣告马红光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银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纳溪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马银均,男,生于1941年11月5日,汉族,泸州市纳溪区人。申请人马银均要求宣告马红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银均诉称,马红光于农历1996年10月11日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经马银均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直没有马红光的音讯,从1996年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法院宣告马红光死亡。经查,马红光,曾用名马洪光,男,生于1973年3月17日,汉族,泸州市纳溪区人,与申请人马银均系父子关系,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于原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1996年3月21日,马红光与张凤玉登记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马昭林,同年11月21日(农历10月11日),马红光外出务工未归,马银均及张凤玉多方寻找无果,2000年10月11日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马红光与张凤玉离婚。马红光于1996年11月21日(农历10月11日)失踪后,马银均向所在村社报告了马红光失踪一事,并经多方寻找无果,于2014年5月5日向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新乐派出所报警,至今马红光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马红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红光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马红光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簿、泸州市纳溪区村社证明、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新乐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2000)纳溪民初字第786号案卷材料,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郑开立、武成萍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宣告公民死亡应当以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为条件,本案中,马红光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马银均与马红光系父子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马红光已离异,故马银均申请宣告马红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红光死亡。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马银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露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