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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温金涛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涛,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907-2号原告温金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芦,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涛诉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涛于2016年2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2元减半收取8301元,由原告温金涛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吴银珍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