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福财与于海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财,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孙福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于海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福财申请执行于海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5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1日已履行177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福财于2016年1月3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宝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