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丹诉被告王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王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66号之二原告赵丹,女。被告王连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诉被告王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王连君所有的机动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连君所有的机动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转籍过户。将原告赵丹提供担保的邹某某所有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转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