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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跟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53号罪犯孙跟波,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8)潍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跟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跟波等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培芹、李丙英、徐子娥、张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5797.2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鲁刑四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潍刑一初字第8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跟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9年6月10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鲁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121.8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跟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