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贾忠秋与李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忠秋;李文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993号原告贾忠秋。被告李文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忠秋诉被告李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忠秋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忠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忠秋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