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庄子浩、黎晓云等70人与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子浩、黎晓云等,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庄子浩、黎晓云等70人。被执行人: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庄子浩、黎晓云等70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5)0798-0859、0865-08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82名申请执行人支付包括提成在内被拖欠工资525302.90元,退还保证金19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帝爵酒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悦洲广场一楼的惠州市帝爵酒吧内现有的空调设备、音响、台椅、沙发等物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