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莫日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莫日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310号原告武某,女,村民。被告莫日根某,男,村民,现关押于内蒙古第三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86********。原告武某与被告莫日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在内蒙古第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莫日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5年4月,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入狱,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另外,我一人无依无靠,为维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莫日根某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争取早日出狱,与原告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2015年,被告莫日根某因强奸罪被判刑三年零二个月,目前正在内蒙古第三监狱服刑。没有夫妻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并不牢固,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刑入狱,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从双方的婚姻基础、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莫日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