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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5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