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5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