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春来与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来,高春武,高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来,男,农民。被执行人高春武,男,农民。被执行人高玉芝,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春来与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