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邓婕、田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邓婕,田耀珍,孟玲,夏纯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邹廷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该行职工。被告:邓婕,汉族,1987年7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田耀珍,汉族,1961年7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孟玲,汉族,1969年2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夏纯蕊,汉族,1981年8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邓婕、田耀珍��孟玲、夏纯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婕、田耀珍、夏纯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婕、田耀珍、夏纯蕊的起诉。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