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15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长俊与范北京、南通德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俊,范北京,南通德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518-2号申请执行人杨长俊。被执行人范北京。被执行人南通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葛媛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俊与被执行范北京、南通德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长俊死亡,需要明确继承人并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崇山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永斌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