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亮与谷茂义、尹丽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48-2号原告:陈亮,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生,住晋州。被告:谷茂义,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晋州市。被告:尹丽静,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晋州市。系谷茂义之妻。被告:李双平,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住晋州市。被告:王月肖,女,汉族,1973年04月05日生,住晋州市。系李双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因此冻结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的银行存款7万元,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彦昌审 判 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田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