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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亮与谷茂义、尹丽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48-2号原告:陈亮,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生,住晋州。被告:谷茂义,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晋州市。被告:尹丽静,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晋州市。系谷茂义之妻。被告:李双平,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住晋州市。被告:王月肖,女,汉族,1973年04月05日生,住晋州市。系李双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因此冻结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的银行存款7万元,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彦昌审 判 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田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