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城市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职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航苑路58号蓝天城16幢1单元1002号。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