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付熹征、韩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付熹征,韩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娄文杰,行长。被执行人付熹征。被执行人韩荣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付熹征、韩荣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熹征、韩荣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