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与熊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熊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385号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负责人罗金友。被告熊从良,男,约43岁,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熊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已预交),由原告斗门区井岸镇友业装饰材料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崇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