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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庞建耀诉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耀,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1308号原告庞建耀,男。委托代理人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北关街合力委。法定代表人单莹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昶,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耀诉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耀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耀撤回对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告庞建耀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