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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国庆、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洪国庆,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608号原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庆。被告: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国庆、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张先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