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灵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97号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燕华。被告:项灵敏。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项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