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万财与魏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财,魏海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39号原告周万财,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峰,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海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财与被告魏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周万财。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惠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