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田玉堂与李软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堂,李软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14号申请人田玉堂。被执行人李软印。田玉堂申请执行李软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玉堂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软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交付豫F×××××厢式货车一辆、三轮车一辆、电脑一台,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软印同意履行义务,但经多次通知,申请人多次拒不到庭,致使涉案物品无法交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田玉堂下达了(2015)辉执字第814-1号通知书,田玉堂仍未按期到庭接收标的物。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