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十堰欧佳丰业工贸有限公司,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方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欧佳丰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龙,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依法评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