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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兆安与张长青、张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安,张长青,张世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8号申请人:王兆安,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如意街**号。被申请人:张长青。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申请人:张世林。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王兆安诉被申请人张长青、张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审请人张长青驾驶的A66R71号小型普通客车、张世林驾驶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审请人张长青驾驶的A66R71号小型普通客车、张世林驾驶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