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宋殿儒与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殿儒,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4号申请人宋殿儒,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韩艳芬,总经理。申请人宋殿儒与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殿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