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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素成与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成,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431号原告高素成。被告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成诉被告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余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