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字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黎江红与被告常德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江红,常德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93号原告黎江红,女,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常德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四季红社区居委会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江红与被告常德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江红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江红撤回对被告常德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黎江红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