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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肖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肖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第750号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喜林,男,1982年4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河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助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