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文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45号罪犯朱文潘,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文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文潘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