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连举、温培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连举,温培申,温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84-1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连举,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温培申,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温兰群,女,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2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温连举、温培申、温兰群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2月1日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