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新荣、贾彦彦等与祝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祝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荣,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彦彦,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川川,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6491部队现役军人。士兵证号码北字第0719468。申请执行人贾楠楠,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娇娇,无业。被执行人祝元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与被执行人祝元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