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新荣、贾彦彦等与祝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祝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荣,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彦彦,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川川,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6491部队现役军人。士兵证号码北字第0719468。申请执行人贾楠楠,无业。申请执行人贾娇娇,无业。被执行人祝元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与被执行人祝元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荣、贾彦彦、贾川川、贾楠楠、贾娇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